湖南城市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湖南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施工管理中必须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会审、招标答疑、施工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对施工设计图(含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最优化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与审批
第五条 使用单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施工单位等均可对原施工设计图提出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所有变更签证由提出变更签证单位发起工程联系单(附表1),并提交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与参建单位商议并认可变更签证初步方案后,监理单位组织参建方到现场确定变更签证的内容及清单量,如实填写草签单(附表2)备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签证内容组价上报预算并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表3)或工程签证审批表(附表 4)上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变更签证汇总表(附表5)提交基建科,基建科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权限上会审定,并负责督促和落实。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文件(附表4)(一式八份)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发放给参建各方及校内相关部门,并存档。
第六条 因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对造价造成的影响,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考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如:钢筋、水泥、砖砌体、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施工同期材料价格与预算材料价格浮动超正负5%,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价格浮动低于正负5%不予调整。结算时按投标报价的优惠率同比例调整。调整额度原则上总体控制在总包干价(中标价)的2%以内,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造成调整额度超2%及以上时,须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新建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
第八条 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等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 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处长签发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执行。
(二) 单项变更增减造价1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研究,报分管校领导组织基建修缮工作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公章后执行。
(三) 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研究,报分管校领导组织基建修缮工作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加盖学校公章后执行。
(四) 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研究,提交基建修缮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党委会讨论通过,加盖学校公章后执行。
(六) 所有变更均须抄送审计处备案,同时增加资金在1万元(含)以上经费需经审计处审核。
第九条 因咨询服务工作量发生变化,相关单位提出的费用变更,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参与谈判,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包括服务周期),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变更相关费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咨询服务单位工作失误,成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由咨询服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复核,同时组织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具体项目的变更金额以结算金额为准。
第十一条 对施工设计图设计缺陷、各专业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设计图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安装管线移位、材料规格替换、装饰材料及设备型号变化等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变更,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提出,其经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工程变更,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按《湖南城市学院基建管理办法》、《湖南城市学院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变更都必须有文字依据,禁止口头承诺。如变更签证项目紧急特殊情况,在有效时间内不能复核工程量和报价的情况,基建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变更签证具体事项及估算价上报基建修缮工作小组知晓后实施,但需在事后尽快完善相关审批程序。有关工程变更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说明等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须在竣工图相应部位注明工程变更新增删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现场代表)原则上不再发生签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施工通知》(附表7)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知应明确工程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后,应会同项目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接到正式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后,工程暂停部分可恢复施工,并依照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现场代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现场代表)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反映、不检查、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时,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明确工程签证发生的事实,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为:
(一) 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二) 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项目现场代表。
(三) 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现场代表)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四)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同时要通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基建科对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需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现场代表)签字。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且隐蔽工程需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6)存档。工程签证结束后,项目现场代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单(附件4)提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对定额或清单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作相关人员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变更、签证,新建项目累计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5%的、维修改造项目累计超过该工程总造价的6%的,要追究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附表1
工程联系单
工程名称: 编号:
主题: 请予以确认;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
建设单位意见: |
附表2
工程现场草签单
编 号:
工 程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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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日期 |
|
签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计算式: |
施工单位意见: ( 现场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代建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意见: 现场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提出申请的部门: |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
单项变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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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变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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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合同价款可用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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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及方案(附简易预算): |
核定方案及预算: |
代建单位意见: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经办人: 项目经理: 盖章: |
现场代表签字: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盖章)(﹤1万元): 审计代表签字(≧1万元): 审计处处长签字(盖章): 分管校长签字(≧5万元以上): 校长签字(≧10万元以上): |
监理单位 |
经办人: 总监: 盖章: |
附表4
工程签证审批表
工程名称: 编号:
签证项目名称、部位 |
|
施工时间: |
单项预算金额 |
|
累计已签金额 |
|
是否超清单估算量价 |
|
超合同价款可用额度 |
|
签证内容工程量及简易预算: |
确认后的量价意见: |
代建单位意见: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经办人: 项目经理: 盖章 |
现场代表签字: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盖章)(﹤1万元): 审计代表签字(≧1万元): 审计处处长签字(盖章): 分管校长签字(≧5万元以上): 校长签字(≧10万元以上): |
监理单位 |
经办人: 总监: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