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提高学校基建工程质量,保证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湖南城市学院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制定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及近期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学校总体规划设计和实施,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需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的维修改造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修缮工作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议事研究机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管理执行部门。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基建修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修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学校基建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全面监督。
第七条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归口执行。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外,学校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特别是影响建筑主体安全的工程建设。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第一节 建设规划的编制与执行
第八条 学校中长期规划和总体规划设计,均需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标准,结合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九条 学校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功能上先进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二)注意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生态保护,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合理性;
(三)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味。
第十条 建设规划的实施坚持管网等基础设施先行,环保节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建设需求规划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批准。一经批准确定,基本建设必须按照需求规划实施,如需调整,应按原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节 项目决策与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储备项目库制度,使用部门根据需求每年11月底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的储备项目,使用部门和管理执行部门对储备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做出初步预算和实施方案,报基建修缮工作小组初审建立项目库,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下年度项目库并排队,党委在讨论预算时,根据财务状况确定项目预算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财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校园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报告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根据基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金额,基建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合同审批程序如下:
(一) 投资估算10万元以下的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合同,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务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 投资估算1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合同,由基建修缮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三) 投资估算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合同,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投资估算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合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上报党委会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 勘察、设计、预算与采购(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量、咨询造价等服务项目委托事项,根据《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确定服务单位。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影响校园规划、投资额度较大的重大设计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方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建项目的性质和评审类别,基建项目预算编制及招标控制价上限值的确定程序如下:
(一) 需财政评审的基建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造编制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审计处进行复核。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报湖南省财政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审计处备案,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学校程序组织确定招标控制价,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招标控制价上限值,组织造价咨询中标单位编制相应的预算书及清单,并提交给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入招投标程序。
(二) 不需财政评审的基建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审计处进行复核。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建议书中确定的项目预算上限值,组织造价咨询中标单位编制相应的预算书及清单,并提交给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入招投标程序。
(三) 预算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含配套)均需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含配套),需报校长审定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程预算金额,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电子卖场、竞拍、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具体办法如下:
(一)预算低于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集体研究确定施工队伍。
(二)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依照《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节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中标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理,及时纠偏,防患风险。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预算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须签订《年度施工服务准入协议书》(一年一签),并根据项目需要,由施工单位按照所承包单项工程项目出具《安全文明施工与质量保证承诺书》;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善合同会签流程后,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办理工程预付款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相关合同签订严格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其内容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拟定,经学校各职能部门会签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重要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施工现场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开工。
第二十九条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确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可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分管处长或委托现场代表担任,但其权利与责任应对等;项目负责人依法由校长授权委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校长委托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严格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施工管理工作,同时应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告知施工单位,并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双方知晓学校基建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与从该项目设计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违反《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终身质量责任规定内容的行为,有权拒绝。根据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经处领导、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将部分职权分解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现场代表,并签订相应责任状,由现场代表履行部分责任,但不能免除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均须指定现场代表。项目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三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清单漏项少量等建设方原因除外):
(一)新建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二)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
第三十五条 因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对造价造成的影响,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考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如:钢筋、水泥、砖砌体、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施工同期材料价格与预算材料价格浮动超正负5%,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价格浮动低于正负5%不予调整。结算时按投标报价的优惠率同比例调整。调整额度原则上总体控制在总包干价(中标价)的2%以内,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造成调整额度超2%及以上时,须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签证项目;确需变更和签证的,严格按《湖南城市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变更及签证应坚持必要性、真实性、经济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一单一算”制度,先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供工作按照《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八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所用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质量、价格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相关的资料收集和登记工作,以便事后取证;对于隐蔽工程和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覆盖前组织用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处验收和核量,并通知审计处现场监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须保留相应部位的数码照片作为资料备查。
第三十九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节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上级政府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四十一条 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基建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8%;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审计价的97%;质保期满后,经学校对质保项目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并且档案资料完整(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档案馆审查)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建修缮工作小组同意,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定后支付。
第四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六)结算未经审计的;
第七节 竣工验收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凡结算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相关科室组织用户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字确认;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使用部门、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字确认;凡结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单内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供施工相关竣工材料,经审核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等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1)签字确认。重大项目须有校领导或经授权的代表参加验收。
第四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交付使用,并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于3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消防验收合格后,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于30个工作日内向保卫处办理消防设施移交手续。
第四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保修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需保修的,由使用部门报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联系该工程原施工单位保修;如因施工单位不及时保修,影响学校的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直接安排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该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竣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学校将根据基建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条 在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与设计不符且没有变更签证等情况时,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工程建设项目属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节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基建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立项审批程序及经费审批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五十四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十五条 项目现场代表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材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第五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书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结算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财评项目由审计处对基建后勤管理处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和初审意见复核后报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非财评项目由审计处对基建后勤管理处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和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并出具复核报告。
第五十七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五十八条 竣工结算后按合同规定留足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退还质保金申请,经用户部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定后由财务支付。
第九节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项目备案的要求,及时进行整理、汇总,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十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相关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有关信息,材料、设备采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未提交竣工资料时,财务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六十二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立施工单位质量履约档案,存在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今后不得在学校及附属单位竞标基建工程项目。
第十节 纪律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基建工作相关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中标后,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到学校纪委监察处签订《湖南城市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廉政合同书》。施工单位应知晓学校建设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严格按学校规定进行变更,否则不予结算。
第六十五条 重点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对竣工结算初步审核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
第六十六条 实行基建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察处的电话均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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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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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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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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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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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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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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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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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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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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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 |
竣工检查时间: |
竣工检查结论: |
施工单位意见 |
监理单位意见 |
设计单位意见 |
代建单位意见 |
建设单位意见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参 加 人 员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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